虚拟货币“挖矿”,在2021年的9月24日出台《关于进一步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的通知》以及《关于整治虚拟货币“挖矿”活动的通知》这两份《通知》之前,那还是一个非常时髦且利润颇丰的行业。两份《通知》出台后,绝大部分矿场转战海外,一些经济实力相对较弱的小矿场拉闸歇业,但是仍有一些偏远地区因水电资源丰厚,地方财政吃紧而对于虚拟货币“挖矿”的行为睁一只眼闭一只眼。
司法实践中,对于虚拟货币“挖矿”的行为,到底是有效还是无效,法律界对此争论不休。近日,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(2022)辽01民终12181号判决书给我们带来了关于虚拟货币“挖矿”行为法律效力新的裁判思路。
案情很简单,在2021年9月以前,原被告双方签订了比特币“挖矿”托管协议,后来因产生了电费方面的债务争议,双方拟定了《还款计划》,但在后来的诉讼过程中,被告主张《还款计划》是基于比特币“挖矿”这一无效法律行为产生的,因此《还款计划》也应当无效!
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创先河地认为,既然法律、行政法规都不溯及既往,为了更好地保护公民、法人的权利和利益,稳定法律预期,那作为两份《通知》,同样应该不具有溯及力,因此不能对在先合同的效力产生影响。
简单来说,就是2021年9月以前签订的存量“挖矿”合同,合法有效,2021年9月之后新增的“挖矿”合同,无效!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从法不溯及既往的角度出发,认定在先成立的虚拟货币“挖矿”合同并不会因违反两份《通知》的规定而无效。
这也与《关于整治虚拟货币“挖矿”活动的通知》中第四条:“严禁新增项目投资建设”和第五条:“加快存量项目有序退出”所倡导的坚持分类处理,区分虚拟货币挖矿增量和存量项目的精神一脉相承!
回顾这两年关于虚拟货币“挖矿”的相关民事判决情况,大部分“挖矿”合同会被认定为违反公序良俗而无效,少数则被认为属于非法金融活动而不予受理或者驳回起诉,严重影响了司法的稳定性和严肃性,不利于保障公民和法人的法律预期和公共利益。
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通过分类处理,区别对待的方式,找到了一条可行路径,解决了虚拟货币“挖矿”行为法律效力问题的难题,值得全国法院推广学习!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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